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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土地交易立法的谦抑观研究——基于清代与宋代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4-01-18 18:21
  以关乎民生的土地交易立法为考察中心,通过清代与宋代的比较研究,综合运用成文法、成案、司法判赎、民间契约、地方县志以及官吏、文人笔记等史料,可以发现尽管清代土地交易市场比宋代更为成熟,但谦抑观在清代土地交易立法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展现出国家公权力的自我克制。典型的表现在于:其一,宋代逐渐加重限制品官及形势户免税免役的土地上限,在后期甚至限制富户土地所有的上限,从而影响了土地交易的自由;清代则罢停了限田的立法建议,终清一代没有限制过土地交易的上限。其次,宋代法律规定,出典人必须离业;而清代则废除相关法律,默许了民间的作法,即出典人可以不离业而成为土地典主的佃户。其三,宋代法律规定土地典卖必须先问亲邻,并细致规定了亲邻优先权的顺序;清代法律则不作强制规定,而为亲邻保留了底线条款,更大程度保护钱主的利益,提高交易自由和效率。其四,宋代法律规定出典人出典土地必须使用合同契;清代立法者在福建地区开展立法试点后,决定听从民便,听凭百姓从便选择单契或合同契。其五,宋代法律对土地典卖投税过割做了繁琐的规定;清代简化了投税过割的方式,力求投税过割可以高效便捷。对这些典型表现加以审视,可以发现清代土地交易立...

【文章页数】:7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述评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题解
第一章 谦抑观在清代土地交易立法中的典型表现
    第一节 置田数量:从有限制到无限制
        一、宋代逐渐加重对土地典买上限的约束
        二、清代罢停建议限田的立法提案
    第二节 业主去留:从必须离业到可以自佃
        一、宋代强制出典人必须离开已经出典的土地
        二、清代默许出典人可以承佃已经出典的土地
    第三节 先问亲邻:从法定权利到民事习惯
        一、宋代积极保障亲邻优先权
        二、清代消极确认先问亲邻之习惯
    第四节 典契形制:从必须使用合同契到自由选用单契或合同契
        一、宋代规定土地出典必须使用合同契
        二、清代允许土地出典自由选用单契或合同契
    第五节 投税过割:从细致立法到听从民便
        一、宋代以细致的法律催促百姓过割
        二、清代以简要的法律强调听从民便
第二章 谦抑观的内涵、渊源及影响
    第一节 谦抑观的内涵
        一、防范律例过密
        二、强调毋违民情
    第二节 历史与现实的双重渊源
        一、中国古代立法经验中素有谦抑面向
        二、土地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加宽松的法制环境
    第三节 影响了清代民法结构及民间私法秩序
        一、谦抑观使得清代民法结构疏阔
        二、谦抑观为民间私法秩序让渡出自由空间
第三章 谦抑观在立法上得以实现的原因
    第一节 审慎评估土地交易立法建议
        一、衡量立法建议的必要性
        二、衡量立法建议的适当性
    第二节 道义在土地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为当事人平衡彼此的利益提供了基本原则
        二、丰富了土地交易的信用保障方式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879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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