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探究
发布时间:2024-01-27 10:05
网络社会的崛起,给广大网民带来了新鲜便利的同时,也给国家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的网络社会法治建设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监管缺位、网络社会参与者法治意识淡薄、网络社会管理者制度更新滞后等问题。基于此,可以从细化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提高网络社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管理者的能动性等方面完善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概念的界定
(一)网络社会的界定
第一,网络社会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
第二,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对应转换的一种形态。
(二)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界定
二、推进网络社会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网络社会法治化是规范网络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网络社会法治化是“办网”规范化的基础
(三)网络社会法治化是“用网”自由的保障
(四)网络社会法治化是“治网”的重要手段
三、网络社会法治化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监管缺位,构建的网络秩序存在漏洞
(二)网络社会参与者法治意识淡薄,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三)网络社会管理者制度更新滞后,维护网络秩序的决策缺少前瞻性
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一)细化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加强行业自治
(二)提高网络社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教育
(三)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管理者的能动性,提升监管水平
本文编号:3886760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概念的界定
(一)网络社会的界定
第一,网络社会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
第二,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对应转换的一种形态。
(二)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界定
二、推进网络社会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网络社会法治化是规范网络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网络社会法治化是“办网”规范化的基础
(三)网络社会法治化是“用网”自由的保障
(四)网络社会法治化是“治网”的重要手段
三、网络社会法治化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监管缺位,构建的网络秩序存在漏洞
(二)网络社会参与者法治意识淡薄,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三)网络社会管理者制度更新滞后,维护网络秩序的决策缺少前瞻性
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一)细化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加强行业自治
(二)提高网络社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教育
(三)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管理者的能动性,提升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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