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定性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17 10:48
<正>一、基本案情(一)2017年9月25日,犯罪嫌疑人毛某、郭某、王某、王某某、应某在某投资公司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前来借款人民币2万元的被害人黄某,使黄某在不知道借款合同具体内容及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其的书面材料。在扣除"GPS安装费""中介费""家访费"等费用后,黄某实际收到借款本金人民币17350元。2017年11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单方面认定黄某违约,将黄某的大众轿车私自开走,并以卖车作威胁要求黄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概念
(二)“套路贷”案件构罪要件分析
1.债权债务虚假性是基础。
2.行为目的非法性是本质。
3.罪名确定看“讨债”手段。
(三)本案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定性,数罪并罚。
1.本案犯罪嫌疑人设置了虚假债权债务。
2.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从“讨债”手段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本文编号:3930916
【文章页数】: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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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概念
(二)“套路贷”案件构罪要件分析
1.债权债务虚假性是基础。
2.行为目的非法性是本质。
3.罪名确定看“讨债”手段。
(三)本案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定性,数罪并罚。
1.本案犯罪嫌疑人设置了虚假债权债务。
2.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从“讨债”手段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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