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操纵体育比赛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18 01:37
竞技体育领域不断有操纵体育比赛的丑闻发生,许多国家开始完善本国刑事立法。2017年德国出台第51次刑法修正法,规定为体育博彩非法获利之目的操纵体育比赛构成体育博彩诈骗罪,同时又单独设立了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成为当前操纵体育比赛刑事立法的典型。其立法特色在于,以体育诚信为主要目标法益,采用抽象危险犯的构罪模式,并在法条中巧妙运用指涉体育规则的概念或词语。我国完善操纵体育比赛的刑法规制,可以从明确刑事立法所保护的法益、选择适当的犯罪构成模式、平衡刑罚介入与体育自治等几个方面,就操纵体育比赛犯罪化做好理论准备。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操纵体育比赛的定义及其刑法规制模式
2 德国操作体育比赛刑法规制的演进
2.1 第51次刑法修正法出台以前的刑法规制
2.2 第51次刑法修正法的出台
3 德国操纵体育比赛刑事立法的特点
3.1 以体育诚信为立法保护的主要法益
3.2 采用抽象危险犯的具体构罪模式
3.3 罪名的适用涉及对体育规则的理解和判断
4 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化的质疑
5 对我国的启示
5.1 明确立法保护的法益
5.2 选择适当的犯罪构成模式
5.3 保持刑罚介入与体育自治的平衡
本文编号:3957226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操纵体育比赛的定义及其刑法规制模式
2 德国操作体育比赛刑法规制的演进
2.1 第51次刑法修正法出台以前的刑法规制
2.2 第51次刑法修正法的出台
3 德国操纵体育比赛刑事立法的特点
3.1 以体育诚信为立法保护的主要法益
3.2 采用抽象危险犯的具体构罪模式
3.3 罪名的适用涉及对体育规则的理解和判断
4 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化的质疑
5 对我国的启示
5.1 明确立法保护的法益
5.2 选择适当的犯罪构成模式
5.3 保持刑罚介入与体育自治的平衡
本文编号:395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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