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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比较研究——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发布时间:2024-05-10 19:34
  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传统亲伦精神的法律化典型。亲亲相隐的思想理论渊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在孔孟儒学学说中初见。随着儒家化在文化、政治、经济各领域的深化,亲亲相隐逐步进入到古代中国法律体制中,在各朝制度建设过程中不断发展。汉唐时期亲亲相隐制度逐步完备成型,随后历朝历代大体沿用以《唐律疏议》为蓝本构建的容隐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时,认为亲亲相隐是不适时宜的封建糟粕而将之彻底废弃。古今之间的亲亲相隐制度发生了断裂,在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缺失了亲亲相隐的呈现。现代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与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在对亲属情感保护方面有相似之处。亲属拒证权属于证据法中亲属特权制度的一种,以牺牲潜在证据来保护社会更高的价值,即深植于人们天性中的亲属之情。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被视为我国现代法制中的亲亲相隐条款,是现代法治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对本土法律资源的挖掘与继承。同时,该规定实质上构建的“亲属拒绝出庭作证权”被认...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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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争议
    (一)古代中国法中的亲亲相隐制度
    (二)现代法律世界中的亲亲相隐困境
二、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
    (一)亲属拒证权的法理结构
    (二)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之比较
三、亲亲相隐、亲属拒证权与《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一)刑事诉讼法第193条与亲亲相隐
    (二)刑事诉讼法第193条与亲属拒证权
四、可借鉴的亲属拒证权现代立法模式
    (一)大陆法系的亲属拒证权立法——以德国为例
    (二)英美法系的亲属拒证权立法——以美国为例
    (三)港澳台地区的亲属拒证权立法
五、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方向选择:亲亲相隐义务,抑或亲属拒证权
    (二)立法模式选择
    (三)立法内容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6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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