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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两种理解考辨

发布时间:2024-05-16 00:52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在学术界有否定性意见,问题的产生与源自苏联并影响中国的两种理论解读相关。一个是帕舒卡尼斯囿于"商品交换法学"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法的消亡原理,而否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法律虚无主义;一个是维辛斯基强调法的阶级性而偏于意志论的法律工具主义。前者使社会主义国家趋于人治和以政代法,后者导致对法的过度意识形态化。其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根本之点在于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强调法律源于人类生产活动,并以其对生产力发展的正负面影响而使社会进步或倒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改革开放的中国一直在场,有必要从意义域角度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得失。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思想源流——苏联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两种理解
    (一)帕舒卡尼斯的法律虚无主义
    (二)维辛斯基的法律工具主义
二、学界点评——两种理解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诠释的得失
    (一)帕舒卡尼斯法律虚无主义的得失
    (二)维辛斯基法律工具主义的得失
三、实践际遇——两种理解在中国改革开放前后的浮沉
    (一)改革开放前,两种理解的交织及其实践表现
    (二)改革开放后,法学理论的创新使旧教条遇冷
四、纠偏守正——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改革开放的中国一直在场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被遗忘和政治上的在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回归中的否定之否定
        1. 对教条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胜利大逃亡”
        2.“没有国家的法律观”的形成
        3. 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的形成
        4. 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
    (三)从意义域角度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本文编号:397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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