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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解释的程序思维

发布时间:2024-11-02 19:39
   法律解释的不确定和类似案件得不到类似裁判,是法律适用永恒的难题。法学界以往的讨论集中在法律解释方法及其依据,即形式要件与实质原则之争上。由于缺乏程序思维,已有的研究最终只能落入二择一的立场站队,割裂了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程序思维是实践理性的,以价值中立为核心,具有平等合作的精神气质,以"参与-对话-合意"为基本方法,以实现多元价值动态平衡为最终目标。程序不仅为通过法律解释整合法律的形式与实质依据提供科学的方法论,而且有助于理顺法治发展一般规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找到将普遍规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可能道路。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缘起:法律解释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
二、程序价值机理与程序思维
    (一)程序思维是一种实践性思维。
    (二)程序思维以“对话-共识”为基本方式。
    (三)程序思维表现为“平等-合作”的气质。
    (四)程序思维以实现价值动态平衡为基本目标。
    (五)程序思维遵循“过程决定结果”的逻辑进路。
三、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
四、通过程序实现法律形式与实质的整合
    (一)程序整合形式与实质的动力机制是实践-反思理性。
    (二)程序整合形式与实质的正当性基础是价值中立。
    (三)程序整合形式与实质的关键是说理论证。
    (四)程序规则确保整合形式与实质过程的制度化和结论的可预测性。
    (五)程序实现形式与实质整合的步骤。
五、余论:用程序思维破解法治建设难题



本文编号:40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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