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精神及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公平和正义的法治社会,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则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国家,和谐精神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小具有深厚的底蕴。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精神进行扬弃,可以为构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强调道德教化、追求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和谐精神的体现(一)"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体现了和谐精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是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自汉武情"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汉朝以后,封建法律体现出"德主刑辅"、"出礼入形"的特点。礼作为特殊形式的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1影响整个社会。儒家从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出发,提出了以"三纲"为基点的学说,竭力论证家用相通、忠孝互用以及事君与事父的统一悦,倍以强化专制主义制度。封建法律则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历代法典对于"不孝"、"恶逆"、"不睦"、"内乱"等大罪,都以违背伦常而加重处罚,纲常伦理成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条件和原则。以后,家族法规、乡规民约成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在整个法律体系巾山有重要地位。
而儒家思想小"和为贵"的道德价值目标,使得在儒家思想指导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蕴含着和谐精神。《论语·学而篇》记载·"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l而和,不以礼古之,亦不可行也。"这句话是说,礼制,其最可贵的用途是维持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和谐有序"先王之道,最美好的地方就在于此:无论大小方面,那囚循"礼"的规范而达到和谐。所以,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中同传统法律文化包含了和谐的价值目标。
(二)追求"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精神的重要体现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指导思想的儒家思想,主张"礼之用,和为贵",为"合礼"即为理想的社会秩序。法律为盛世所不能废,但也不为盛世所崇尚。"以德去刑",方为上策。告状扫官司即为"失礼",是教化不行的结果,而理想的社会应是"无讼"的。孔子曾言:
"听讼吾状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是儒家的理想模界。在儒家思想支配和持中,责和尚中,成为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历史上成康之泊之所以被史书溢美,主要就是"天下安宁,抢四七年不用"。董钟舒说"古者修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大化之后,天下常无一人之狱"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诉讼被认为是官吏德化不足和缺乏政绩的表现。在明教化、息讼端方面,孔子也被推举为典范。据《苟子·有坐》记载,孔子为鲁国司寇,有父子相讼,孔子拘之,三月不问,反恭自省,认为"不教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罪不在民也",终于使其父受感化而去。
为讼之害早在《周易·讼卦》就有清楚地说明"讼,终凶","讼不可兴""讼不可长"。健讼者,必有凶象。由于崇尚无讼,随之而米的必然是厌讼、贱讼,笔耕文化推荐期刊,以至讼师一类的职业,在中国古代是为人们所鄙弃的。唐代以后,历代法典都严惩讼棍i兹讼的行为。店律列有"为人作辞牒力口状"及"教令人告事虚"两条律文。明请律并为"教唆辞讼"一条。尤其是《大请律例》更突出了打击的锋芒。按《大请律例》教唆辞讼律文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古罪诬告者,与犯人同罪"附例如下"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向发近边充军" 讼师唆词讼为害状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只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可访拿,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强调和谐,追求无讼的价值取向反映到司法领域便是调解息争。
这在中国古代是由来己久的,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古人称调处息讼为"和息"、"和对"。早在西周的铜器铭之中,己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降,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
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己臻于完备阶段。调处适用的对象是基层小吏和宗族之长。由于诉讼的繁简是考核官支的政绩的标准之一,所以州县官都注意贯彻"调处息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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