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普通法司法体系的形成
发布时间:2017-08-30 11:12
本文关键词:中世纪英国普通法司法体系的形成
【摘要】:普通法的兴起是诺曼征服以后英格兰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重要成果。普通法司法体系作为普通法的主要载体,它的形成标志着普通法的成熟。普通法司法体系源于国王法院,主要包括三大中央法庭和巡回法庭及其所代表的一系列普通法司法程序和规则。在普通法司法体系形成的过程中,具有专业性、专职性与世俗性的法官群体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这一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司法体系的形成确立了近代英国法的发展方向。
【作者单位】: 大连大学历史学院;
【关键词】: 中世纪 英国 普通法 普通法法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英国司法独立模式形成研究(1603—1714)”,项目编号:15YJC770027
【分类号】:K561.3;D956.1
【正文快照】: 普通法是现代英—美法系的母体,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兴起是西方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篇章。作为普通法兴起的关键内容,普通法司法体系逐渐适应诺曼征服后英国特殊的封建社会土壤,并在与传统司法体系的竞争中茁壮成长。普通法司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近代以后英国司法现代转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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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志坚;英国普通法中的不动产继承制度:1066—1540[D];首都师范大学;2004年
,本文编号:75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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