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政府犯罪”的初步定义
发布时间:2014-07-27 05:50
由于缺乏明确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定义,有关“政府犯罪”的研究受概念模糊的束缚。“政府犯罪”的定义应是揭示该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以列出“政府犯罪”的基本属性来描写或规范该概念的意义。在本文中,政府指代表公民行使政治权力、统治和领导各种国家事务的人所组成的机构,是“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并具有授权的国家机关的实体,在国际上可能有单独的人格和适当的活力。”
(一)“政府犯罪”的特征
学者基于感性经验的直接概括,归纳形成“政府犯罪”的特征。通过文献的收集和整理,粗略总结如下:
1.有组织、有系统的政府行为 要将某一犯罪归于政府,这一罪行必须由政府参与、组织或纵容。“1938年3月4日一份由陆军部军事管理局起草的题为《关于招募妇女为军队慰安所工作》的文件证实,日本政府不仅参与招募慰安妇,而且清楚在招募过程中常常使用不法手段”;随着众多文献的揭秘,日本军国主义政府为推行战争,侵略别国,系统参与慰安所建立和运营的真相大白于天下,因此慰安所制度被视为“政府犯罪”。有学者提出,柬埔寨红色高棉统治时期的强迫婚姻,属于政府犯罪的范畴。有证据显示在1975-1979年间,红色高棉政权将“强迫婚姻”作为一项政府政策推行:严格实行同一阶级的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强迫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离婚;但作为奖励,允许干部和伤残军人选择任何自己想要的妇女(不论阶级、不论对方意愿)作为结婚对象。这种有浓厚阶级色彩的“强迫婚姻”完全违背了当地的传统与伦理。
系统性和制度化的要素在“政府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1935年纽伦堡法律剥夺了犹太人的德国国籍,1942年1月20日温瑟会议制定了“最终解决犹太人问题方案”……总之,德国纳粹政府为民众参与种族屠杀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南非从1950年起陆续颁布《人口登记法》《集团住区法》《公共场所隔离保留法》《原住民土地法》《混种婚姻禁止法》《背德法》等,然后依照法律上的分类,各族群在地理上被强制分离,使种族隔离制度化、系统化,直至1991年废除。可见“政府犯罪”均以明确或含蓄的政府政策为基础,由国家官僚机构、行政部门及下级在较长时期、在广大区域内实施的有组织、有系统的政府行为。
2.行为严重违反国际法 以慰安所制度为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的结论是:日本政府对慰安妇负有道义及法律上的责任。作为1904年《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1910年《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和1921年《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国际公约》的签字国,日本为军队建立性奴隶制度违反了国际条约义务。进一步而言,上述国际协议以及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被广泛接受,具有国际习惯法效力,因此慰安所制度属于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违反国际习惯法。同样,美英当局因严重违反国际法,在阿布格莱德和关塔那摩虐囚事件中被贴上“政府犯罪”的标签,包括: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尊重冲突各方被俘人员权利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3和第14条有关战俘待遇的规定;严重违反维护人类尊严的国际人权公约,如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被俘人员免受军事人员任何形式的虐待的原则……
3.行为造成严重伤害 “政府犯罪”的另一特征是对受国际法保护的对象造成严重伤害,被认为是“非人道的犯罪行为”。“保守估计仅20世纪因国家的蓄意行为造成1亿至1.35亿人死亡,笔耕论文,种族灭绝、大屠杀和集体处决所造成死亡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战争。20世纪地球上许多居民已经被政府犯罪夺去了生命。”日本“慰安所”制度致使超过20万亚洲妇女(包括日本妇女)惨遭非人待遇,许多妇女每天要为60至70人提供性服务。除了强奸,士兵经常无缘无故的殴打、刺伤,或以其他残酷行为折磨慰安妇,任何企图逃避或抗拒士兵的举动将招致更严重的身体伤害。过去十年中,塞拉利昂、安哥拉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为控制钻石开采区将超过650万人民驱逐出家园,使其流离失所,困顿交加。
(二)初步的定义
本文选择实质定义法界定“政府犯罪”,用公式表示为: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将“政府犯罪”概念的研究置于国际法的范畴内,国际犯罪作为国际刑法的属物事由而成为政府犯罪的邻近属概念,关系如图1所示。
真实定义法的关键在于能否准确的揭示种差。在上文讨论的“政府犯罪”的特征中,严重违反国际法、行为结果造成严重伤害,是所有国际犯罪共有的特征种概念具有属概念的所有特征);而“可归因于政府的有组织、有系统的行为”是区分政府犯罪与其他国际犯罪(个人、法人、国家)的特征,所以“政府犯罪”的初步定义为:政府犯罪是构成国际犯罪的有组织、有系统的政府行为。
本文编号: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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