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是否应承担债务人破产后的债务利息
发布时间:2017-09-04 08:28
本文关键词:保证人是否应承担债务人破产后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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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据此,主债务人破产后利息停止计算,其后的利息不计入破产债权,但是否就此也免除了保证人对该部分债务利息的担保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保证人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该种情形应当属于保证责任从属性之例外。【案情】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
【作者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债务利息;保证责任;破产申请;主债务人;承担债务;破产程序;破产法;保证合同;破产管理人;最高额保证;
【分类号】:D920.5;D923
【正文快照】: 【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6 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据此,主债务人破产后利息停止计算,其后的利息不计入破产债权,但是否就此也免除了保证人对该部分债务利息的担保责任,法律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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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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