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权力体系中检察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4-08-18 16:08
引 言
在政法系统如火如荼推进司法改革的同时,我国理论界也展开了有关司法改革方面问题的一系列讨论,针对检察权,理论界围绕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检察权的宪法定位等问题展幵讨论。而在讨论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比较激进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应当破除宪法对检察权的定位,同时应当弱化甚至取消检察权,主张检察机关充当单纯的公诉机关的角色。而在争论的过程中,有许多学者对现行的检察体制产生了怀疑,虽然宪法将检察权界定为法律监督权,但是从检察权的具体职能来看,法律监督权的定位有失偏颇。由于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也具有监督的职能,因而有学者怀疑检察权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会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涉,进而无法独立行使。再者,由于法院裁决具有终局性,检察权通常是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手段行使的,因而检察权的监督力度在审判机关裁判终局性面前会显得较为软弱。据此,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要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需要与诉讼行为决然分离,否则检察权的行使因混杂权利与义务的冲突而造成刑事诉讼(也包括部分民事诉讼)理论出现混乱的状况。
……………
一、检察权概述
(一)检察权的概念
检察权兼具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部分特征,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①程序性。检察权的行使并不具有终局性的特点,检察权是审判权启动的前置要件,在程序上与审判权相互配合。②主动性。检察权具有主动性,为了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需要主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主动性与检察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权密不可分。③合法性。检察权的行使需要遵循现有的法律规定,其权力的行使体现了对现有法律的适用,预防和惩治破坏法律适用的行为是检察权行使的目的。④公正性。检察机关是人权的保障机关,检察权的行使需要遵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事实。
检察权兼具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部分特征,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①程序性。检察权的行使并不具有终局性的特点,检察权是审判权启动的前置要件,在程序上与审判权相互配合。②主动性。检察权具有主动性,为了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需要主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主动性与检察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权密不可分。③合法性。检察权的行使需要遵循现有的法律规定,其权力的行使体现了对现有法律的适用,预防和惩治破坏法律适用的行为是检察权行使的目的。④公正性。检察机关是人权的保障机关,检察权的行使需要遵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事实。
(二)检察权的内容及司法价值
检察机关的行政起诉权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严重违法的行为提请审查,这里的审查特指司法审查。一般来说,检察机关行使行政起诉权的案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该行政案件侵害公共利益;其次,该行政案件影响范围较大;最后,该行政案件的相对人不起诉或者相对人不存在。当然,检察机关仅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起诉,对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则无法进行起诉。
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权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只有特定范围内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检察机关才可能以原告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在这种诉讼中,检察机关同其他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样,享有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案件范围上,检察机关享有民事起诉权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既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又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二是公害的案件,例如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三是其他有损公共利益的案件,例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市场垄断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对此提起诉讼。
……………
三、我国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
(一)公诉权配套制度存在不足…………20
(二)检察权职能划分不明确…………22
(三)检察机关内部权责不统一…………23
(四)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24
四、完善我国检察权的构想……………… 27
(一)完善公诉权配套制度………… 27
(二)完善检察权的职能划分……………29
(三)加强检察机关权责建设…………30
(四)建立健全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机制…………31
结论…………… 32
四、完善我国检察权的构想
(一)完善公诉权配套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作出修改,因而为了规范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检察机关应当在不违背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法律容许范围内的不起诉案件持宽容的态度。例如在理解轻微犯罪的问题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将不起诉制度扩大至经济犯罪中的中等犯罪中去。当然,目前我国立法者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例如《刑法修正案(七)》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初次逃税者排除在刑事处罚的范围之外。可见,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
此外,在扩大和充实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应当完善检察权的制约机制。过分扩大检察权势必会对侦查权和审判权造成侵害,《刑事诉讼法》在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制,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领导检察机关检察活动的开展,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进行制约。
(二)完善检察权的职能划分
在国外许多国家,检察机关享有公益诉讼权,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模式,将公益诉讼权纳入检察机关的权力范围之内。例如我国在完善检察权制度时,可以借鉴曰本的实践经验,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并对案件发表意见。在行使公益诉讼权时,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因而对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对之进行诉讼。此外,社会契约理论要求国家机关有责任利用好人民让渡出来的权力,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而其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进行诉讼是符合社会契约理论要求的。
.................
结 论
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工具,检察权具有显著的司法价值。我国检察权属于舶来品,自清末被引入我国后,检察权在我国历经百年发展。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对检察权的定位,《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这一定位的宪法依据,而法律监督权的定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符合权力制衡理论的要求。在新时期,我国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但是这些不足的存在并不是对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这一定位的否定,相反,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寻求改进的方法才是应对不足的良好之策。鉴于此,笔者针对我国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对应地阐述完善的构想,以此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今后更多学者对我国检察权运行问题的关注。
本文编号:8399
在政法系统如火如荼推进司法改革的同时,我国理论界也展开了有关司法改革方面问题的一系列讨论,针对检察权,理论界围绕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检察权的宪法定位等问题展幵讨论。而在讨论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比较激进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应当破除宪法对检察权的定位,同时应当弱化甚至取消检察权,主张检察机关充当单纯的公诉机关的角色。而在争论的过程中,有许多学者对现行的检察体制产生了怀疑,虽然宪法将检察权界定为法律监督权,但是从检察权的具体职能来看,法律监督权的定位有失偏颇。由于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也具有监督的职能,因而有学者怀疑检察权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会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涉,进而无法独立行使。再者,由于法院裁决具有终局性,检察权通常是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手段行使的,因而检察权的监督力度在审判机关裁判终局性面前会显得较为软弱。据此,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要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需要与诉讼行为决然分离,否则检察权的行使因混杂权利与义务的冲突而造成刑事诉讼(也包括部分民事诉讼)理论出现混乱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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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权概述
(一)检察权的概念
检察权兼具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部分特征,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①程序性。检察权的行使并不具有终局性的特点,检察权是审判权启动的前置要件,在程序上与审判权相互配合。②主动性。检察权具有主动性,为了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需要主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主动性与检察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权密不可分。③合法性。检察权的行使需要遵循现有的法律规定,其权力的行使体现了对现有法律的适用,预防和惩治破坏法律适用的行为是检察权行使的目的。④公正性。检察机关是人权的保障机关,检察权的行使需要遵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事实。
检察权兼具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部分特征,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①程序性。检察权的行使并不具有终局性的特点,检察权是审判权启动的前置要件,在程序上与审判权相互配合。②主动性。检察权具有主动性,为了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需要主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主动性与检察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权密不可分。③合法性。检察权的行使需要遵循现有的法律规定,其权力的行使体现了对现有法律的适用,预防和惩治破坏法律适用的行为是检察权行使的目的。④公正性。检察机关是人权的保障机关,检察权的行使需要遵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事实。
(二)检察权的内容及司法价值
检察机关的行政起诉权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严重违法的行为提请审查,这里的审查特指司法审查。一般来说,检察机关行使行政起诉权的案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该行政案件侵害公共利益;其次,该行政案件影响范围较大;最后,该行政案件的相对人不起诉或者相对人不存在。当然,检察机关仅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起诉,对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则无法进行起诉。
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权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只有特定范围内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检察机关才可能以原告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在这种诉讼中,检察机关同其他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样,享有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案件范围上,检察机关享有民事起诉权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既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又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二是公害的案件,例如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三是其他有损公共利益的案件,例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市场垄断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对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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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
(一)公诉权配套制度存在不足…………20
(二)检察权职能划分不明确…………22
(三)检察机关内部权责不统一…………23
(四)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24
四、完善我国检察权的构想……………… 27
(一)完善公诉权配套制度………… 27
(二)完善检察权的职能划分……………29
(三)加强检察机关权责建设…………30
(四)建立健全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机制…………31
结论…………… 32
四、完善我国检察权的构想
(一)完善公诉权配套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作出修改,因而为了规范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检察机关应当在不违背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法律容许范围内的不起诉案件持宽容的态度。例如在理解轻微犯罪的问题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将不起诉制度扩大至经济犯罪中的中等犯罪中去。当然,目前我国立法者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例如《刑法修正案(七)》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初次逃税者排除在刑事处罚的范围之外。可见,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
此外,在扩大和充实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应当完善检察权的制约机制。过分扩大检察权势必会对侦查权和审判权造成侵害,《刑事诉讼法》在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制,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领导检察机关检察活动的开展,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进行制约。
(二)完善检察权的职能划分
在国外许多国家,检察机关享有公益诉讼权,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模式,将公益诉讼权纳入检察机关的权力范围之内。例如我国在完善检察权制度时,可以借鉴曰本的实践经验,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并对案件发表意见。在行使公益诉讼权时,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因而对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对之进行诉讼。此外,社会契约理论要求国家机关有责任利用好人民让渡出来的权力,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而其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进行诉讼是符合社会契约理论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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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工具,检察权具有显著的司法价值。我国检察权属于舶来品,自清末被引入我国后,检察权在我国历经百年发展。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对检察权的定位,《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这一定位的宪法依据,而法律监督权的定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符合权力制衡理论的要求。在新时期,我国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但是这些不足的存在并不是对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这一定位的否定,相反,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寻求改进的方法才是应对不足的良好之策。鉴于此,笔者针对我国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对应地阐述完善的构想,以此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今后更多学者对我国检察权运行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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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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