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论文 >

地方应用型高校可控性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发布时间:2017-09-19 15:32

  本文关键词:地方应用型高校可控性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更多相关文章: 可控性 实践教学 程式化 系统论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应用型法学教育要面向实践性和职业性。当下大多地方应用型高校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着实践师资缺失、学生认同度不高和实践教学内容过场化的实际问题,不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从系统论视角出发,可控性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要求具备方案可观测性、过程能控性、结果稳定性三个方面的基本因素。方案可观测性是前提性因素,要求法学实践教学方案细化和程式化,明确实践内容和训练技能;过程能控性是关键性因素,要求建立健全质量考核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结果稳定性是根本性因素,要求法学实践教学培养质量稳定和不断提升。
【作者单位】: 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扬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可控性 实践教学 程式化 系统论
【基金】:安徽科技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地方应用型高校可控性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以安徽科技学院为例”(X2014090)
【分类号】:G642.4;D90-4
【正文快照】: 美国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1]从法学教育的规律来说,实践教学对法科学生培养而言,亦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尽管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在教育部法学教学委员会指导下的实践教学方法已经为绝大多数高校接受和践行,但究其实践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镭;;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1年06期



本文编号:88243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88243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296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