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度公司诉诺米多公司股权众筹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9-24 18:08
本文关键词:飞度公司诉诺米多公司股权众筹纠纷案评析
更多相关文章: 股权众筹 众筹平台 信息披露 投资者保护 风险防范
【摘要】: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促使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众筹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而产生。股权众筹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而进行融资的新模式,企业将一部分股份出让进行融资,普通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企业获得企业股权成为企业股东,享有股东权力并享受股权所带来的未来收益。股权众筹一方面帮助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解决了普遍存在的融资难的问题,为其提供低成本且便利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给中小投资者一个平台,让他们积极投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能分享成长型企业带来的收益。股权众筹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基础且重要的部份,作为互联网金融新事物,其包含的风险相当复杂,监管难度也很大,相关规则规范亦迟未出台。随着众筹行业的迅猛发展,股权众筹参与各方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的矛盾日益凸显。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诺米多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众筹纠纷案即是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似的案例。因相关规则规范的缺失,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诺米多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及各方的义务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通过分析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诺米多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众筹纠纷案基本案情,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经验,就案件所涉及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对融资行为的效力、股权众筹平台的督导职责以及这一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进行阐述,进一步明确股权众筹的特点、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基于互联网受众的公开性和信息的无限延展性,股权众筹活动应是一种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基于股权众筹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定位,众筹的融资者应为中小微企业。我国股权众筹正处于起步阶段,股权众筹的融资额度不宜过大,股权众筹平台必须充分批露平台基本信息、项目资质、项目运营的相关信息。在确认股权众筹法律地位的同时,还需注重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防范,在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的前提下,确保股权众筹这一创新金融工具得以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股权众筹 众筹平台 信息披露 投资者保护 风险防范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D920.5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1章 引言9-11
- 第2章 基本案情11-14
- 2.1 案情介绍11-13
- 2.2 案情进展13-14
- 第3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14-17
- 3.1 《融资协议》的效力14-15
- 3.1.1 有效说14-15
- 3.1.2 无效说15
- 3.2 飞度公司是否越权15
- 3.2.1 肯定说15
- 3.2.2 否定说15
- 3.3 诺米多公司是否违背诚信义务15-17
- 3.3.1 肯定说15-16
- 3.3.2 否定说16-17
- 第4章 案件评析17-25
- 4.1 股权众筹融资行为合法17-18
- 4.2 股权众筹平台的督导职责18-19
- 4.3 股权众筹中的信息披露19-22
- 4.3.1 股权众筹平台基本信息20
- 4.3.2 股权众筹项目资质20-21
- 4.3.3 股权众筹项目运营21-22
- 4.4 由本案引发的拓展思考22-25
- 4.4.1 股权众筹融资者及融资额度22-23
- 4.4.2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防范23-25
- 结论25-27
- 参考文献27-29
- 致谢29
本文编号:91269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912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