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立法的精神与坚守
发布时间:2017-10-02 05:22
本文关键词:一般性立法的精神与坚守
【摘要】:基于一般性原则所创制的法律即为一般性立法,它不仅具有形式的技术性标准,也具有特定的价值规定性,包含着丰富的内容。一般性立法,内在地包含着选择上的自由性、对象上的平等性、标准上的可行性、立场上的相互性和存续上的稳定性等诸多特征。只要在市民社会中实行私人自治,即只要立法不考虑特殊利益,将法律调整用于普遍的利益衡量,一般性立法才有其前提和基础。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中,针对各种社会关系特征而制定的特别法、单行法大量出现,一般的法律调整方法逐渐为个别的、具体的法律调整方法所代替。在当代中国,捍卫一般性立法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坚守法治的底线标准,实现社会的良法善治。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关键词】: 一般性立法 良法 法的价值
【分类号】:D920.0
【正文快照】: 一般性立法的界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足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对执政党而言,“良法”概念系重大理论创新,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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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J];;年期
,本文编号:95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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