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律适用论文 >

论意思自治在网络隐私权侵权领域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3-11 13:54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极大程度的完善了涉外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它首次规定了意思自治在一般侵权中的适用,但是在网络隐私权侵权上却坚守了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原则。通过理论分析,以及对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认为意思自治也应当适用与网络隐私权侵权领域。 

【文章来源】:政法学刊. 2013,30(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意思自治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适用的可行性
    (一) 网络隐私保护中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 意思自治原则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适用问题
二、网络“隐私保护协议”中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分析
    (一) 网络“隐私保护协议”中法律选择条款效力的学理分析
    (二) 网络“隐私保护协议”中法律选择条款效力的实证考察
三、在我国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冲突规范中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探讨
    (一) 我国网络隐私权侵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的价值分析
    (二) 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意思自治在侵权冲突法中的现代发展——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相关规定[J]. 贺琼琼.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6)



本文编号:307657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07657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199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