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融资租赁方式开展借贷行为的法律适用与效力辨析——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1-03-20 14:44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在当今金融业务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业务以融资租赁为名,行借贷之实的情况。对于此等情况,以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新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判例,对名租实贷的认定、法律后果及未来融资租赁立法进行探讨。
【文章来源】: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0,(16)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三方直租的名租实贷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因此对于租赁物所有权的界定,也就成了笔者判断是否为名租实贷的重中之重。在售后回租模式中,若标的物的所有权没转移到出租人,那也无所谓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租赁物。因为,这时承租人本身即为出租人,而一个人不能同时做出租人和承租人,因此,此时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其法律关系以图2说明:此时,承租人并未将所有权转移,而是假借融资租赁之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获得融资租赁公司之融资,并以分期付“租金”的形式向融资租赁公司付款,却缺乏融物因素。因此,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是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即实际上是承租人向融资租赁贷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融资性售后回租风险及应对措施[J]. 褚梦贵. 中国市场. 2015(12)
[2]《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宋晓明,刘竹梅,原爽. 人民司法. 2014(07)
[3]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其控制[J]. 胡晓媛. 法学. 2011(01)
本文编号:3091178
【文章来源】: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0,(16)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三方直租的名租实贷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因此对于租赁物所有权的界定,也就成了笔者判断是否为名租实贷的重中之重。在售后回租模式中,若标的物的所有权没转移到出租人,那也无所谓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租赁物。因为,这时承租人本身即为出租人,而一个人不能同时做出租人和承租人,因此,此时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其法律关系以图2说明:此时,承租人并未将所有权转移,而是假借融资租赁之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获得融资租赁公司之融资,并以分期付“租金”的形式向融资租赁公司付款,却缺乏融物因素。因此,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是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即实际上是承租人向融资租赁贷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融资性售后回租风险及应对措施[J]. 褚梦贵. 中国市场. 2015(12)
[2]《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宋晓明,刘竹梅,原爽. 人民司法. 2014(07)
[3]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其控制[J]. 胡晓媛. 法学. 2011(01)
本文编号:309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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