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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30 01:00
  继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之后,两高于2013年6月和2016年12月分别颁布《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第七条内容一致,均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然而,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的认定、共同行为主体的认定、共犯的刑罚处罚等问题,都是长期以来实务中讨论的热点和难点。为此,本课题组对2013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办理的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该类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司法认定的难点、刑罚处罚的不同点,并从合理确定共同犯罪责任主体,规范共犯人员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完善刑罚处罚措施等角度提出了对策与建议,以期为办理污染环境共同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7,(2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 共同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比例较低
    (二) 共同犯罪案件全国分布不均匀
    (三) 共同犯罪主体身份比较复杂
    (四) 共同犯罪中排污手段多样化, 行为比较隐蔽
    (五) 共同犯罪案件量刑较轻, 罚金数额较低
二、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司法认定难点
    (一) 共同犯罪中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1. 单位内部的共犯主体认定问题
        2. 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共犯主体认定问题
    (二) 共同犯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1. 单位内部一般员工的“明知”认定难
        2. 上下游共同犯罪中具体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认定难2016年12月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共同犯罪, 其前提是
    (三) 共犯的刑罚处罚问题
        1. 主刑有期徒刑量刑畸轻
        2. 对单位处罚的罚金过低
三、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建议
    (一) 合理确定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责任主体
        1.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共同犯罪责任主体区分
        2. 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中共犯主体责任的区分
    (二) 规范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认定
    (三) 完善刑罚处罚措施、施彤和办案中存在的
        1. 提高污染环境罪法定刑量刑幅度
        2. 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数额及标准
        3. 增设单位资格刑



本文编号:310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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