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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胎儿利益保护条款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3-30 07:28
  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创设的胎儿利益保护条款的法律适用,通过比较医学上和法律上胎儿概念的不同,探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期间、附加条件和权利范围。提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受孕之日、终于出生之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损害赔偿等权利。胎儿利益保护条款实现了我国自然人权益保障上的突破,但还需要有权机关对胎儿利益保护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 

【文章来源】:医学与哲学(A). 2018,39(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医学上的胎儿与法律上的胎儿
    1.1 医学上的胎儿
    1.2 法律上的胎儿
    1.3 医学上的胎儿与法律上的胎儿的区别
2 胎儿利益保护的附加条件
    2.1 医学上的胎儿娩出
    2.2 胎儿利益保护以出生为附加条件
    2.3 胎儿出生后不久便死亡的情形的处理
    2.4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
3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3.1 遗产继承
    3.2 接受赠与
    3.3 损害赔偿
    3.4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应不涉及生命领域
4 胎儿民事权利的行使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由《民法总则(草案)》引发的思考[J]. 苏春曲.  法制与社会. 2016(26)
[2]医疗纠纷的法治反思[J]. 周建裕.  医学与哲学(A). 2016(09)
[3]论新型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特点及其现实意义[J]. 李进.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4]对美国堕胎法案的理论反思——兼析胎儿人身权利[J]. 杨咏婕,李建华.  求索. 2011(09)



本文编号:310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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