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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系统性分析——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例

发布时间:2021-04-06 11:11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的系统,而不是单一的条文。最密切联系原则诞生于"法律关系本座说",并脱胎于美国冲突法革命,其定位具有双重特征。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总则和分则部分均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条文,体现了第一层次基本原则和第二层次的法律选择方法的系统性。 

【文章来源】: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33(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位
三、《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层次
    (一) 第一层次:基本原则
    (二) 第二层级:法律选择方法
        1. 显性的法律选择方法。
        2. 隐性的法律选择方法。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法律选择中的替代条款——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J]. 张丽珍.  北方法学. 2011(06)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思辨[J]. 马志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5)
[3]对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再思考[J]. 王慧,戴庆康.  中外法学. 1997(04)



本文编号:312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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