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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合伙合同的成功与不足

发布时间:2021-04-12 21:07
  初审稿合同编对现行《合同法》有名合同部分的一项重要变动,便是增设了"合伙合同"一章。较之于《民法通则》,民事合伙于初审稿文本上的所处位置及其规范侧重点均发生重大变化。尽管初审稿在继受传统并发展现行法,科学使用法律术语,合乎合伙核心要素的体系构造等方面取得诸多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宏观面上的不足之处表现在未能处理好一般法与特别法间的法律适用关系以及立法指导思想有所落后上。微观面上的不足之处体现在未能区分合伙的内外部关系、民商事合伙的边界模糊、事务执行权的规范体系不够完善以及合伙人的身份变更规则支离破碎等方面。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 2019,(01)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从《民法通则》到初审稿:合伙的构造体系及其规范内容的新旧对比
二、初审稿值得肯定之处
    (一) 继受传统并发展现行法
    (二) 法律术语更为科学化
    (三) 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法官恣意
    (四) 合乎合伙核心构成的体系构造
三、宏观面上初审稿的不足之处
    (一) 处理混乱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二) 滞后的立法指导思想:无视外部合伙法律人格的新发展
        1. 从否定到肯定的学说演进与规范变迁
        2. 我国合伙立法的应然立场
四、微观面上初审稿的不足之处
    (一) 混乱不清的内外部关系
    (二) 界限模糊的民商事合伙
    (三) 有待完善的事务执行权
    (四) 支离破碎的合伙人变更规则
五、结语



本文编号:313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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