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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欺诈犯罪的法律适用探微

发布时间:2021-04-13 04:08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涉及我国刑法中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适用,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对客观欺诈行为的考察为依据,单位应纳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应对骗取贷款罪的具体适用标准予以明确,未来贷款欺诈犯罪可采用行为犯的立法模式以实现刑法的价值目标。 

【文章来源】: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19(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构成形态比较
二、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三、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处理
    (一) 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 设立单位贷款诈骗罪
四、骗取贷款罪法律适用的完善
    (一) 共同犯罪的处理
    (二) 犯罪数额的认定
五、贷款欺诈犯罪构成形态的转变——以行为犯模式为视角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J]. 张明楷.  当代法学. 2006(01)
[2]合法贷款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行为之定性研究——从吴晓丽案切入[J]. 陈兴良.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4(03)



本文编号:313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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