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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入户盗窃”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16 03:50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了"入户盗窃罪"。此罪应在厘清"户"与"入户"含义的基础之上进行具体认定。"入户"的非法性具有客观行为的非法性与主观目的的非法性2种。入户盗窃型盗窃罪是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行为而构成犯罪的情形。行为人"入户"开始实施盗窃行为时,方可认定其为实施盗窃罪的着手;而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则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文章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户”的概念、特征与认定
    (一) 概念与特征
    (二) 具体认定
        1. 集体宿舍。
        2. 宾馆房间。
        3. 卖淫者的住所。
        4. 农村敞开式杂物间。
        5. 经营、住宅两用式场所, 如“前店后院式场所”。
        6. 一般不是供人居住的场所。
        7. 正在设赌局的住宅。
二、“入户”的含义与认定
    (一) “入户”的事实基础
    (二) “入户”的非法性
        1. 客观行为的非法性。
        2. 主观目的的非法性。
三、入户盗窃型盗窃罪
    (一) 概念与解读
    (二) 实行的着手
    (三) 既遂与未遂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刑法中的扒窃——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与解读[J]. 陈家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4)
[2]浅谈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J]. 王占梅.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S2)



本文编号:314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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