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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竞合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17 01:02
  由于刑法第65条规定的一般累犯与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成立条件存在重合之处,以至于理论与实务界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二者竞合的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法律适用前后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事实上,两者竞合的案件,单独适用毒品再犯抑或是两者同时适用都缺乏合理性。对此类案件,法官裁判应当援引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同时对一般累犯情节也应予以确认。 

【文章来源】: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11(08)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对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竞合时仅适用关于刑法第
    (一) 仅适用关于刑法第356条欠缺对立法精神的领会
        1.从整体上看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态度
        2.探究关于毒品犯罪立法上的变化
    (二) 从量刑均衡化角度来看, 单独适用刑法第356条缺乏合理性
    (三) 在刑事司法中, 必须考虑总则和分则的关系, 恰当处理总则和分则的适用关系
    (四) 该指示精神使司法机关适用时陷入了困境, 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困难
二、同时适用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和仅适用一般累犯的规定, 两者皆不具备可行性
    (一) 同时适用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的量刑原则
    (二) 同时适用是对再犯评价体系逻辑平衡的干扰
    (三) 双重“从重处罚”不具有实践可操作性
    (四) 仅适用一般累犯的规定造成量刑偏轻
三、对策:适用刑法第356条的同时确认一般累犯情节, 做到量刑统一、均衡
    (一) 坚持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原则
    (二) 无需将其划归为特殊累犯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二十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动向的实证分析[J]. 何荣功.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2(01)
[2]对司法解释中毒品再犯规则的批判性思考——以刑法中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为视角[J]. 李怀胜,祝炳岩.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09)
[3]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J]. 周国强.  学海. 2001(03)



本文编号:314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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