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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法律适用(下)

发布时间:2021-04-17 03:44
  <正>(接上期)三、"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判定对象:商品、服务如前所述,标志本身是"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一个重要判定对象。那么,除了标志本身之外,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也是"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判定对象?换言之,判定某标志作为商标是否违反"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是否应当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部分观点认为,判定标志是否具有 

【文章来源】:中华商标. 2016,(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三、“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判定对象:商品、服务
    第一,《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必然同时涉及标志本身以及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两个方面。
    第二,商品、服务决定了商标使用的领域以及对象。
    第三,部分法院判决考虑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特点来判定公众的通常认知。
    第四,部分法院判决采取了全面评述的思路。
四、“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判定标准:公众通常认知(举证证明的法律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第一,举证证明的法律事实。
    第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第三,举证证明的法律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关系。
五、“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判定因素: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定
    1、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
    2、商标实际使用市场效果
    3、官方机构和权威机构的认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商标法》中“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和适用[J]. 饶亚东,蒋利玮.  中华商标. 2010(11)
[2]商标法中的“其他不良影响”[J]. 赵春雷.  中华商标. 2004(09)



本文编号:314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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