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22 15:49
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为对投保人未交纳到期保险费用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受益人对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现金价值等其他在先利益。我国《保险法》第3 6条、第3 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进行规定,为实务中的纠纷提供解决依据。对复效制度的研究应从适用范围、条件等方面展开,结合美国、德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立法例的规定,从而对我国具体法律安排及复效制度的适用进行总结,以促使其功能的发挥。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17,(04)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价值的分析
(一) 基于人身保险的特殊性而赋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可行措施
(二) 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保险人共同利益的有效办法
(三) 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平等等民法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范围的讨论
三、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条件的规范
(一) 投保人应当补交保险费及利息
(二) 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应当符合投保条件
(三) 不同情况下区分适用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否协商一致
四、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期间的计算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为中心展开[J]. 刘振. 法律适用. 2016(02)
[2]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强制执行[J]. 岳卫. 当代法学. 2015(01)
[3]保险合同解除语境下被保险人利益之保护[J]. 姜南,杨霄玉. 河北法学. 2014(12)
[4]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比较研究[J]. 梁鹏. 环球法律评论. 2011(05)
[5]人寿保险合同之自杀条款研究——以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第44条为分析对象[J]. 樊启荣. 法商研究. 2009(05)
[6]论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的若干问题[J]. 姬文娟. 上海保险. 2008(01)
本文编号:3154043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17,(04)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价值的分析
(一) 基于人身保险的特殊性而赋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可行措施
(二) 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保险人共同利益的有效办法
(三) 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平等等民法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范围的讨论
三、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条件的规范
(一) 投保人应当补交保险费及利息
(二) 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应当符合投保条件
(三) 不同情况下区分适用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否协商一致
四、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期间的计算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为中心展开[J]. 刘振. 法律适用. 2016(02)
[2]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强制执行[J]. 岳卫. 当代法学. 2015(01)
[3]保险合同解除语境下被保险人利益之保护[J]. 姜南,杨霄玉. 河北法学. 2014(12)
[4]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比较研究[J]. 梁鹏. 环球法律评论. 2011(05)
[5]人寿保险合同之自杀条款研究——以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第44条为分析对象[J]. 樊启荣. 法商研究. 2009(05)
[6]论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的若干问题[J]. 姬文娟. 上海保险. 2008(01)
本文编号:315404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154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