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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以“百度案”和“网通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5-12 05:09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颁行较晚,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尚不多见,相关司法审判实践工作仍处于探索积累阶段。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民事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为切入点,归纳总结了目前我国反垄断民事纠纷中当事双方的诉争焦点及法院的相应立场,并结合国内外反垄断法律政策对未来我国反垄断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10,(05)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反垄断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 原告是否应对相关市场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 如何界定相关市场的需求者
    (三) 相关市场的成立是否应以“有偿”为基础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百度“竞价排名”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J]. 李剑.  法学. 2009(03)
[2]美国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原则研究[J]. 何治中.  东方法学. 2008(04)
[3]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J]. 王先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8(01)



本文编号:318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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