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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或”字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26 16:01
  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很少以特征性履行规则作为判决依据,从而导致特征性履行规则并未实现其以确定性弥补最密切联系原则灵活性的作用。究其原因之一,法条中对"或"字的理解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或"字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规则放置于平等地位,二者可择一适用;一些学者认为,将特征性履行规则置于"或"字前面,改变了特征性履行规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但是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在我国的发展来看,我国一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而将特征性履行规则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不确定性的问题进行弥补。文章认为,该条款中的"或"字并不能改变两者地位,只是更加重视特征性履行规则的作用。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8,(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旧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
    (一) 部分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
    (二) 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具有前瞻性
二、实践中适用特征性履行规则存在的问题
    (三) 可能会出现对“或”字理解的偏差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争议及评析[J]. 戴霞,王新燕.  前沿. 2013(0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评析[J]. 马志强.  河北法学. 2009(04)



本文编号:320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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