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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行为地认定规则的空白与补位——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发布时间:2021-06-14 07:26
  我国现行的《法律适用法》第44条确立了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基本规则,却并未对"侵权行为地"做出清晰界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目标受损,这是该法的现存缺陷之一。在补充相关规则的过程中,不仅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环境,也要对西方国家在侵权行为地认定方面运用的最后事件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等方法给予关注。可行途径是经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侵权行为地认定进行细化指导,确立侵权行为实施地为基础,更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 

【文章来源】: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6,36(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侵权行为地认定难题凸显与中国规则的空白
二、他山之石:各国认定侵权行为地的重要立法实践与司法经验
    (一)美国:“最后事件理论”到“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英国:侵权行为地分类列举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兜底
    (三)欧盟:直接损害发生地主义和统一解释制度
三、《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完善思路:保持既有框架,增加认定规则指导



本文编号:322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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