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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补签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1-06-18 15:23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以其维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相对弱势方的利益而为实务界和学术界所称道,用人单位用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方式规避法律的现象的存在使得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大打折扣,而不同法院对法律适用的不同意见也使得实践中出现同类案件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同的情况。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实践中针对用人单位利用补签劳动合同的方法来规避而引发的补签劳动合同效力认定。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0,(2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实践就补签劳动合同效力引发的争议
    (一) 补签劳动合同效力认定争议由来
    (二) 从保护意思自治角度认定补签劳动合同具有溯及效力
    (三) 从法律强制规定角度认定补签劳动合同不具有溯及效力
二、补签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之法理分析
    (一) 意思自治不可改变客观事实
    (二) 意思自治不可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法律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具体规则
    (一) 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二) 举证责任分配
    (三) 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谈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J]. 索晓惠.  法学评论. 2000(04)
[2]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之探讨[J]. 吕岩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3(05)



本文编号:3236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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