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律适用论文 >

绝对性条款规制名人姓名商标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6-18 18:44
  <正>案情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林志玲2006年6月8日,郑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5403953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的化妆品、花露水、梳妆用品、牙膏、肥皂、香波、擦洗溶液、洗衣剂、香水、成套化妆用具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止。2015年10月20日,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于刘某。2015年4月20日,林志玲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主要理由为:一、诉争商标的申请人郑某非出于使用目的大量抢注知名公众人物姓名和国外知名品牌作为 

【文章来源】:中华商标. 2018,(05)

【文章页数】: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析商标法对名人姓名的保护规则[J]. 马晓滨.  中华商标. 2017(03)
[2]名人姓名商标注册的类型化分析与规制建议[J]. 桂爽.  中华商标. 2015(11)



本文编号:323719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23719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e578***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