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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评述——兼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1-06-24 08:57
  作为冲突法统一化的最新成果,2015年3月19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该通则在系统总结已有合同冲突法的基础上,将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了提炼并升华,不仅规定了当事人合意选择商事合同准据法的时间、方式、选法范围、选法对象、准据法支配事项等内容,还将强制性规定及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意思自治的底线标准。客观审视,《通则》为21世纪的全球国际私法趋同化及法典化提供了可供参照的重要范本,对其加以研究极具现实与理论意义。 

【文章来源】:荆楚学刊. 2015,16(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的起草背景
二、《通则》的功能及概观
三、《通则》的适用范围
四、《通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纳入及发展
    (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灵活性
    (二) 法律选择的方式
    (三) 法律选择问题的法律适用
    (四) 法律选择条款的可分性
    (五) 准据法的支配范围
五、《通则》规定的其他问题
    (一) 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保留
    (二) 营业地积极冲突的解决及反致的排除
六、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冲突法的检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特征履行的尴尬——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J]. 孟昭华.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3(04)
[2]英国反致制度对我国的新启示[J]. 陈小云,屈广清.  东南学术. 2012(06)
[3]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地位[J]. 许军珂.  法学评论. 2012(04)
[4]论国际私法中的“分割方法”[J]. 王卿.  法律方法. 2012(00)



本文编号:324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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