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ISG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
发布时间:2021-07-12 13:3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其第1条第1款(a)项,中国作为此项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中国法院在符合《公约》第1条第1款(a)项的条件下应直接适用《公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在CISG的直接适用上却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仍运用冲突法思维判断法律适用,《公约》思维欠缺;对《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在法律适用上的说理过于简单。这些问题与CISG的初衷和宗旨不符,将影响CISG在我国的适用。
【文章来源】:对外经贸. 2016,(09)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CISG直接适用的依据
(一)《公约》第1条第1款(a)项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评论》(简称《秘书处评论》)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简称《案例摘要》)
的通知》(简称《通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2月10日发布的《转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二、中国法院直接适用CISG的司法实践剖析
(一)当事人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未作出选择
(二)当事人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三)中国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说理过于简单,甚至没有说理
三、对策建议
(一)中国法院要积极培养公约思维
(二)纠正《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错误表述
(三)中国法院在适用《公约》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加强说理和论证工作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路径——与冲突法规则之间的关系[J]. 石慧. 法学杂志. 2015(12)
[2]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J]. 李佳阳. 法制博览. 2015(24)
[3]论当事人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排除适用[J]. 谢卫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3)
[4]论中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足与完善[J]. 王勇. 甘肃社会科学. 2014(02)
[5]我国法院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J]. 宣增益,王延妍. 法学杂志. 2012(05)
[6]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J]. 刘瑛. 法学评论. 2009(05)
[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中的问题及在我国的实践[J]. 宋锡祥,张琪. 法学. 2008(01)
[8]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兼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J]. 陈治东,吴佳华. 法学. 2004(10)
本文编号:3280000
【文章来源】:对外经贸. 2016,(09)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CISG直接适用的依据
(一)《公约》第1条第1款(a)项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评论》(简称《秘书处评论》)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简称《案例摘要》)
的通知》(简称《通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2月10日发布的《转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二、中国法院直接适用CISG的司法实践剖析
(一)当事人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未作出选择
(二)当事人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三)中国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说理过于简单,甚至没有说理
三、对策建议
(一)中国法院要积极培养公约思维
(二)纠正《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错误表述
(三)中国法院在适用《公约》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加强说理和论证工作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路径——与冲突法规则之间的关系[J]. 石慧. 法学杂志. 2015(12)
[2]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J]. 李佳阳. 法制博览. 2015(24)
[3]论当事人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排除适用[J]. 谢卫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3)
[4]论中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足与完善[J]. 王勇. 甘肃社会科学. 2014(02)
[5]我国法院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J]. 宣增益,王延妍. 法学杂志. 2012(05)
[6]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J]. 刘瑛. 法学评论. 2009(05)
[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中的问题及在我国的实践[J]. 宋锡祥,张琪. 法学. 2008(01)
[8]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兼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J]. 陈治东,吴佳华. 法学. 2004(10)
本文编号:328000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280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