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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的法律适用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29 14:41
  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是侵犯公共法益的犯罪,利用软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客户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制作程序在网上供人下载并用于非法获取用户数据的行为符合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构成要件。在网络空间环境中,既要对犯罪活动进行整体评价,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各个独立环节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06)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谭某利用“小黄伞”软件非法获取淘宝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客户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一) 谭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重罪类型
    (二) 谭某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重罪类型
    (三) 谭某的行为按照侵犯公共法益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是妥当的
二、叶某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一) “小黄伞”程序是专门用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二) 叶某的行为应按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的重罪处罚
三、叶某与张某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的共同犯罪
四、其他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定量评价困境和突围路径——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信息量化标准的反思和重构[J]. 田刚.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0(03)

硕士论文
[1]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D]. 孔明.苏州大学 2020
[2]论网络撞库行为之认定[D]. 王鑫跃.吉林大学 2020
[3]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D]. 王全聪.黑龙江大学 2020
[4]“打码”行为的刑法定性[D]. 王茹仪.中国政法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30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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