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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法律思考——以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和《罗马规则Ⅱ》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01 04:57
  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5条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单独规定,本文拟结合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和《罗马规则Ⅱ》中对产品责任的规定,从社会控制及其成本角度探究涉外产品责任不同连结点(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产品取得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选择的法理依据,并分析我国对侵权人的可预见性保护规则的运用。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18)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J]. 汤明润.  经济论坛. 2014(07)
[2]海峡两岸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比较研究及完善——以《罗马规则Ⅱ》为视角[J]. 刘喜平.  海峡法学. 2013(04)
[3]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J]. 姜陆飞.  商场现代化. 2012(33)
[4]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J]. 刘敏敏.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6)



本文编号:331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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