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1-08-02 23:08
恶意串通与两种法律行为无效制度联系甚密,需予以区别。其一,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含"意思瑕疵"和"内容欠缺合法性"两个无效因素,可被替代。其二,通谋虚伪表示可能同时欠缺合法性,导致两者重叠,需对恶意串通限缩解释为真实意思。恶意串通行为较背俗侵权行为范围狭窄,且在权利保护范围、行为方式、损害结果均有不同。疑似恶意串通行为应考量构成要件,以排除非真正恶意串通行为,其他真正恶意串通行为,查找民法中有无其他特殊法条,若无,则利用此条文兜底。恶意串通之法律效力为相对无效,由受损害的特定第三人宣告无效,并受除斥期间限制,无效范围及于当事人和第三人。
【文章来源】:金陵法律评论. 2017,(01)
【文章页数】:17 页
本文编号:331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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