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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9-29 06:15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各种依托于网络的经济形式层出不穷。互联网之间的竞争,以及通过网络进行的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比之传统产业更加复杂,极大地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和公众利益。从市场竞争的本质来看,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与传统产业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全面适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行为。应当进一步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法性质,提升其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价值。针对网络竞争的特点,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手段和损害赔偿等进行适当的补充。 

【文章来源】:中国版权. 2014,(03)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竞争行为定性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二、私法还是公法:私利保护的需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
三、私益保护还是公序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功能与对其期望
四、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二)贯彻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并将之具体化
    (三)加大法律救济的力度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创新[J]. 郑友德,万志前.  法商研究. 2007(01)
[2]德国竞争法之百年演变——兼谈对中国竞争法之借鉴意义[J]. 何勤华,任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6)



本文编号:341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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