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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之界分——以CAS体育仲裁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12 03:30
  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统一在仲裁的基本理念和制度的框架之下,它们之间存在着共性,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国际体育仲裁院已经成为致力于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核心主体,该仲裁机制在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的基本程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承认执行方面都显现出极具体育特性的变化。 

【文章来源】:体育科研. 2012,33(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提起仲裁的阶段
    1.1 当事人缔结仲裁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2 仲裁协议的形式
    1.3 仲裁协议的内容
    1.4 仲裁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仲裁进行的阶段
    2.1 仲裁的基本程序
    2.2 仲裁的法律适用
        2.2.1 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2.2.2 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
        2.2.3 商人法与体育法
3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与承认执行阶段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际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性——特别述及国际体育仲裁院之规则与实践[J]. 张春良.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1(06)
[2]国际体育仲裁之特殊性分析[J]. 范燕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3)
[3]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合法性论证——CAS仲裁条款的效力考察兼及对中国的启示[J]. 张春良.  体育与科学. 2011(02)
[4]现代商人法的性质和归属新论[J]. 张晓东,董金鑫.  江西社会科学. 2010(08)
[5]国际体育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 王铜琴.  长治学院学报. 2009(04)
[6]如何判断仲裁协议中合意的达成[J]. 姜仁双.  新西部(下半月). 2009(05)

硕士论文
[1]浅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D]. 雷珉.华东政法学院 2006



本文编号:349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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