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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转基因生物(GMOs)的法律适用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1-11-29 08:41
  本文重点分析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适用范围及WTO成员国在制定自己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按照《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规定所应满足的条件和履行的义务。由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本身的有关规定并不十分明确,特别是对其与WTO框架下的其它相关协定或规定之间的关系缺乏清楚的界定,所以,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如何具体适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未能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这不仅导致了理论上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相关论述之间的不相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更导致了在实践中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错误的适用。本文通过对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相关的案例,特别是有关转基因生物案例的剖析,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所作出的相关决定为基础,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具体分析,力图从整体上对如何具体适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作出具有实际意义的诠释,使得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理解和适用...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调整对象(SPS1.1-1.4)
二、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与其它WTO框架下的协定的关系
    1.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第20条(b)项的关系
    2.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的关系
三、 一般情况下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条件
    1. 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目的(SPS2.1)
    2. 以风险评估为基础(SPS5.1)
        (1) 风险的界定
        (2) 风险评估所依据的标准
    3. 以科学证据为依据(SPS2.2)
    4. 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SPS2.3)
    5. 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SPS5.4,5.5,5.6,5.8)
四、 例外情况下制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条件(SPS5.7)
    1. 以科学证据不充分为前提
    2. 以获得必要的额外信息为条件
五、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52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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