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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2-01 21:08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一般累犯和毒品再犯竞合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一直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会议纪要对此作出说明,但前后矛盾龃龉,存在违背《刑法》罪刑均衡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的弊端。分析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概念规定表明二者属于法条交叉竞合,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毒品再犯条款,并以两者的本质属性系"再次犯罪"为切入点,结合缓刑和假释适用的条件,得出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时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文章来源】: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述评
    (一)单独适用毒品再犯条款有违罪刑不均衡原则
    (二)同时适用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规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
二、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处理规则重塑
    (一)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的关系
    (二)重法优于轻法———毒品再犯条款的适用
三、缓刑、假释在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时的适用
    (一)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本质属性
    (二)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时———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四、完善立法的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 周光权.  中国法学. 2010(03)
[2]毒品犯罪再犯与累犯竞合时的法律适用[J]. 朱建华.  人民检察. 2006(17)
[3]评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原则[J]. 龚培华.  中国法学. 1992(04)



本文编号:3527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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