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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自首情节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10 13:07
  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案件中因侦查取证的特殊性导致实践中自首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司法机关对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分歧。通过对司法实践样本的类型化归纳,进一步提炼各类自首的具体认定标准,根据各类自首投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在量刑上作出区分。同时,充分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罪法定刑数额标准调整的影响,进而探讨实现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自首认定和量刑规范化的有效途径。 

【文章来源】: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4,35(01)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自首认定的两个疑难问题[J]. 朱峰,马玮玮.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2(04)
[2]论单位犯罪的自首[J]. 高铭暄,吕华红.  公民与法(法学). 2011(02)
[3]犯罪后原地待捕应认定为自首[J]. 滑俊杰.  人民检察. 2009(03)



本文编号:353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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