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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2-22 09:46
  国际体育仲裁院通常依据CAS Code第45条确定普通程序案件应适用的实体法律,该条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置于优先地位,在当事人未选择国家法时替补适用瑞士法这一特定国家法,并吸收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依公平合理原则"裁决的内容。通过结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实践,从普通仲裁程序实体法律适用的依据、选择法律适用的主体、法律适用的范围、可适用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选择的方式5个方面展开讨论,在探析适用规律的同时,发现瑞士法的替补适用扩大到当事人对实体法律进行了选择,但该所选法律不足以解决争议的情形;"依公平合理原则"裁决的规定适用情况不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法律适用依然存在立法与实践的衔接不全,也要求我们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应首先立足于体育仲裁实践,并以体育纠纷和体育仲裁的特殊性为导向,通过"规范——实践——规范"的模式探讨法律适用问题,为我国正确认识、评价和借鉴体育仲裁的法律适用机制奠定基础。 

【文章来源】: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6,3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法律适用的依据
2 选择实体法的主体、范围与方式
    2.1 选择主体
    2.2 选择范围
        2.2.1 概述
        2.2.2 一般法律原则和学者学说
        2.2.3 判例法
    2.3 可选规范之间的关系
    2.4 选择方式
3 实践中的问题
    3.1 瑞士法的替补适用问题
    3.2 依公平合理原则裁决的具体适用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友好仲裁问题[J]. 郭玉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6)



本文编号:354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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