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解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上的举措
发布时间:2021-12-22 07:47
目前我国并未有专门就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规定的法律,过于分散、零乱的立法局面,不利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制定一部新的中国国际私法,将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纳入其中,单独作为一章来规定,是当前的立法趋势。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于离婚原则"作为确定涉外离婚准据法的立法原则,实现趋同化与民族化的结合,又能与各国国际私法相协调。
【文章来源】: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0,31(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在立法方面的源流
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关于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
(一)立法方式
(二)具体立法建议
第一,在离婚的条件和效力方面,适用当事人的婚姻住所地法或婚姻惯常居所地法。当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住所地或者在起诉时已不存在共同住所地时,适用法院地法。
第二,当事人协议离婚的,适用其以明示方式选择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者共同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离婚登记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所在地法。
第三,如果所适用的外国法不允许离婚,或规定了特别严苛的条件的,适用中国法。
本文编号:3546031
【文章来源】: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0,31(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在立法方面的源流
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关于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
(一)立法方式
(二)具体立法建议
第一,在离婚的条件和效力方面,适用当事人的婚姻住所地法或婚姻惯常居所地法。当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住所地或者在起诉时已不存在共同住所地时,适用法院地法。
第二,当事人协议离婚的,适用其以明示方式选择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者共同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离婚登记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所在地法。
第三,如果所适用的外国法不允许离婚,或规定了特别严苛的条件的,适用中国法。
本文编号:354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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