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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2-22 20:34
  在我国实在法的证明责任规范体系中,"谁主张谁举证"属于证明责任基本规则。为实现"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法律适用,须阐明其规范内容,探求其具体适用形式。从法律关系视角,"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得以澄清;从法律规范视角,该规则可获得"规范说"的理论诠释。"谁主张谁举证"系框架性规则,在适用于特定民法制度时,应探求其具体适用形式,即从与该民法制度相关的民法规范中寻找权利产生规范和权利变动规范。"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与请求权基础理论具有诸多理论关联,亦各有侧重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具体化的关键在于,通过对民法规范的解释识别其证明责任属性,将其归入权利产生规范或权利变动规范。在绝大部分情形,基于民法规范的证明责任属性和实体属性的关联性,依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可有效识别民法规范的证明责任属性。在例外情形,由于权利阻碍规范不存在民法教义学的理论基础,可借助目的解释消除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疑义。 

【文章来源】:法学. 2019,(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证明责任规范的类型和法律属性
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规范内容
    (一)“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主观解释
    (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客观解释
    (三)“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与“规范说”之等同关系
三、“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具体适用形式
    (一)“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具体化:寻找权利产生规范和权利变动规范
    (二)与请求权基础理论的关联脉络:寻找请求权基础和抗辩基础
    (三)与请求权基础理论的不同侧重点:权利产生规范与权利变动规范的区分意义
四、“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具体化的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民法规范的实体属性决定其证明责任属性
        1. 民法规范的证明责任属性与实体属性的关联性
        2. 民法规范的证明责任属性与实体属性的无关性
    (二)历史解释:民法规范被立法者赋予证明责任属性的必要性
    (三)体系解释:民法规范在法律的意义脉络中的证明责任属性
    (四)目的解释:民法规范的立法目的决定其证明责任属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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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责任的概念——实务与理论的背离[J]. 李浩.  当代法学. 2017(05)
[4]论中国“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兼评德国理论新进展[J]. 任重.  当代法学. 2017(05)
[5]规范说视野下法律要件分类研究[J]. 李浩.  法律适用. 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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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历史变迁与现代运用[J]. 胡东海.  法学研究. 2017(03)
[8]证明责任“规范说”理论重述[J]. 胡学军.  法学家. 2017(01)
[9]规范说与侵权责任法第79条的适用——与袁中华博士商榷[J]. 吴泽勇.  法学研究. 2016(05)
[10]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原则[J]. 胡东海.  中国法学. 2016(04)



本文编号:3547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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