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复议适用听证原则
发布时间:2021-12-23 10:26
目前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学理论,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听证的情形条件要求要么是过于抽象,要么是脱离了行政复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行政复议听证是进行多方调查和法律适用论证的方式,与司法听证、立法性听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信访听证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行政复议是依法行政框架下的效率优先、司法裁决之外的选择性补充、政府与民众之间对立可能性的缓冲,有必要确立行政复议适用听证的三个原则:有利于办案人员了解案情,有利于促使有关各方调解、和解,有利于缓解矛盾。
【文章来源】:大庆社会科学. 2013,(0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复议听证功能辨析
(一) 与司法听证的差异。
(二) 与立法性听证的差异。
(三) 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差异。
(四) 与信访听证的差异。
二、行政复议的作用
(一) 依法行政框架下的效率优先。
(二) 司法裁决之外的选择性补充。
(三) 政府与民众之间对立可能性的缓冲。
三、行政复议适用听证的三个原则
(一) 有利于办案人员了解案情。
(二) 有利于促使有关各方调解、和解。
(三) 有利于缓解矛盾。
本文编号:3548307
【文章来源】:大庆社会科学. 2013,(04)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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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听证功能辨析
(一) 与司法听证的差异。
(二) 与立法性听证的差异。
(三) 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差异。
(四) 与信访听证的差异。
二、行政复议的作用
(一) 依法行政框架下的效率优先。
(二) 司法裁决之外的选择性补充。
(三) 政府与民众之间对立可能性的缓冲。
三、行政复议适用听证的三个原则
(一) 有利于办案人员了解案情。
(二) 有利于促使有关各方调解、和解。
(三) 有利于缓解矛盾。
本文编号:354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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