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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活动中人身伤害侵权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2-25 07:20
  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定是平衡健身活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虽然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未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健身活动中人身伤害侵权责任难以认定与法律适用困难。只有明确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才能真正保护健身公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服务的社会责任。

【文章来源】: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2,46(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健身活动中人事伤害侵权责任的界定与法律根据
    1.1 概念界定
    1.2 安全保障义务——健身活动中人事伤害侵权责任的法律根据
2 健身活动中人事伤害侵权的责任认定
    2.1 保护对象和责任主体范围
    2.2 归责原则
    2.3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3 健身活动中人事伤害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
    3.1 适用的法律依据
    3.2 责任承担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软法”硬化:从《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全民健身条例》的思考 [J]. 贾文彤.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0(03)
[2]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J]. 张新宝,唐青林.  法学研究. 2003(03)
[3]安全关照义务论 [J]. 刘士国.  法学研究. 1999(05)



本文编号:355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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