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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适用分析

发布时间:2021-12-27 22:26
  由于科技和经济地强力推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每天都在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的速度和力度都是空前的。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国家重要行为规范,由于自身的相对稳定性特征,使法律在相对社会变化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随之带来了法律上的一些适用盲区,进而很容易出现法律漏洞,也就造成了审判活动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冒名处分行为就是这样很特殊的一种行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尚未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法律适用依据。因此,对其的适用依据争议很大。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上,即是该适用无权处分还是无权代理行为。本文以解决上述冒名处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为目的,拟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并结合考察德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地区的相关理论观点,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适用依据、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本文希望通过对冒名处分行为的分析讨论能够对现实的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建议作用。 

【文章来源】: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2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 案情简介
    (二) 争议焦点
    (三) 围绕本案的不同见解
二、冒名处分行为的概述
    (一) 冒名处分行为的定义
    (二) 冒名处分行为的性质
    (三) 冒名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 冒名处分行为的分类
三、冒名处分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一) 冒名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
    (二) 冒名处分行为与表见代理
四、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适用
    (一) 冒名人的民事责任
    (二) 相对人的民事责任
    (三) 被冒名人的民事责任
    (四) 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J]. 傅鼎生.  法学. 2011(12)
[2]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冲突和协调——以私卖夫妻共有房屋时买受人的保护为中心[J]. 刘贵祥.  法学家. 2011(05)
[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J]. 程啸.  法商研究. 2010(05)
[4]论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J]. 王洪亮.  比较法研究. 2009(05)
[5]不动产登记簿之研究[J]. 程啸.  清华法学. 2007(04)
[6]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设计——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立法论[J]. 崔建远.  河北法学. 2006(03)
[7]重新审视和设计无权代理[J]. 董学立.  法学. 2006(02)
[8]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J]. 崔建远.  法学研究. 2003(01)
[9]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 王利明,王轶.  现代法学. 1997(05)
[10]论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J]. 房绍坤.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5(01)



本文编号:355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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