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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关系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布时间:2021-12-28 00:57
  在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起诉一方往往以起诉方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主体资格作为答辩意见来否认对方的诉讼地位,这也是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所经常面对的争议焦点之一,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已成为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性标准。实际上,这一思路已走入误区,不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进行了相关理论的梳理,提出应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作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前提。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 2011,(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以主体判断作为法律适用的前提——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
三、竞争关系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性作用及其具体运用
    (一) 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正确逻辑起点
    (二) 竞争关系的具体内涵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新发展与竞争关系的法律适用不相矛盾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J]. 郑友德,伍春艳.  法学. 2009(01)
[2]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兼评“公平竞争权”[J]. 郑友德,胡承浩,万志前.  知识产权. 2008(05)
[3]论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基于不正当竞争案判例的整理与研究[J]. 李友根.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07(03)
[4]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创新[J]. 郑友德,万志前.  法商研究. 2007(01)
[5]论经济法主体[J]. 李友根.  当代法学. 2004(01)
[6]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J]. 申卫星.  比较法研究. 2004(01)
[7]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之界定[J]. 郑友德,杨国云.  法商研究. 2002(06)



本文编号:355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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