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中国民族地区地方法规中习惯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28 06:45
20世纪50年代新政权建设后,国家在民族地区进行了各类形式的社会改革。在改革中为了适应各民族社会传统的特殊性,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规章。在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一些内容是来自各民族的习惯。当时地方性法规规章在立法上表现出对习惯有适当的具体承认,但多为总括式立法。在当时政治因素下,表现在法律文本上习惯的具体内容并不十分明显,但在实践中却表现出大量承认各少数民族习惯,特别在婚姻、土地、林木等一些特别财产权方面。
【文章来源】: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2013,32(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情况
(一) 根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制定的特别法较多
(二) 根据《婚姻法》制定的特别法不明显
(三) 根据《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制定的特别法
二、立法中习惯内容的体现
三、立法特点
(一) 立法上体现出对少数习惯的承认十分有限
(二) 立法中对习惯的承认以概括性承认为主
(三) 实践与立法表达差异较大
(四) 政治运动对立法上的内容影响明显
本文编号:3553608
【文章来源】: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2013,32(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情况
(一) 根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制定的特别法较多
(二) 根据《婚姻法》制定的特别法不明显
(三) 根据《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制定的特别法
二、立法中习惯内容的体现
三、立法特点
(一) 立法上体现出对少数习惯的承认十分有限
(二) 立法中对习惯的承认以概括性承认为主
(三) 实践与立法表达差异较大
(四) 政治运动对立法上的内容影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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