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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之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与审判实务

发布时间:2021-12-29 08:44
  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对少数股东的利益维护至关重要,《公司法解释(四)》确立了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制度,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由原来的"二分法"变为"三分法"。本文以案例为出发点,探讨公司股东决议不成立制度适用之独立价值,并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与审判实务,探讨了《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在诉讼期间、诉讼主体、与可撤销间关系等方面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2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公司决议不成立制度之独立价值
三、我国台湾地区裁判实务
四、对《公司法解释 (四) 》第5条之理解适用
    (一)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时效期间
    (二)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原告资格
    (三) 不成立与可撤销之选择适用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研究[D]. 王力一.中国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55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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